当前热文: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3-06-26 18:44:58 来源:天眼新闻

6月25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大宗毒品运输、非接触式交易方式贩毒、零包贩毒、种植毒品原植物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6件,通过以案释法,提升广大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能力。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例一:梅某北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夏天,被告人梅某北与华某某(另案处理)共谋通过贩卖毒品牟利。二人商议,由华某某出资并去缅甸购买毒品寄回湖北省阳新县,梅某北收到毒品后在阳新县贩卖,获利二人平分。同年10月,梅某北向华某某提供了收货地址及联系电话。后梅某北在阳新县一快递店领取包裹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包裹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嫌疑物六包净重3939.03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嫌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本案由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经过贵州省高级法院复核后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梅某北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麻古和冰毒,其行为触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梅某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启示】

根据刑法规定,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贩卖毒品犯罪,特别是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坚决依法严厉惩处,对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深、罪证确实充分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本案中,被告人梅某北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二:古某波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古某波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2021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古某波在重庆市荣昌区峰高高速路口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约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周某。2022年3月至6月期间,古某波联系货车司机柯某某、漆某某、刘某某等人,多次从重庆市荣昌区、四川省泸州市等地,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5.2克运输至仁怀市贩卖给周某、游某龙,古某波从中非法获利80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绥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并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6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约5.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古某波有毒品犯罪前科,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严惩处。以被告人古某波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追缴违法所得8500元。

【案件启示】

随着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增强,贩毒分子的作案手段也日趋隐蔽,往往以人货分离、车辆藏毒等方式逃避打击。而货运物流的便捷性也加快了毒品的流通、扩散,社会危害严重。本案被告人古某波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多次利用货运跨越重庆、四川、贵州三省贩卖毒品,又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严惩处。

案例三:李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未满五年。2022年2月18日16时许,徐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购买500元毒品用于吸食,李某遂与贩卖毒品的霍某强(已判决)联系,由霍某强将毒品冰毒晶体和冰毒片剂分别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封装成两包并用卫生纸包裹装入烟盒后放在重庆市綦江区一广场负一楼的消防栓上。被告人李某电话通知徐某某自行前往取毒品,徐某某支付毒资500元,李某将500元转给霍某强。经鉴定:两包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重0.32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法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以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启示】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以非接触式交易方式实施的贩毒案件。整个交易过程犯罪分子先采取异地电话联系谈成交易,后将冰毒伪装成烟放置在广场负一层的消防栓等隐蔽位置,然后通过电话联系、微信支付等方式完成毒品交易以及毒资的给付,实现“非接触式”交易。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资讯交流及资金支付方式更加便捷,“互联网+线上支付”非接触式犯罪手段已成为贩运毒品的重要方式,加大了查处难度,应依法予以从严惩处。

案例四:姜某天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某天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五年。2018年11月9日10时许,吸毒人员王某与陈某芳相约购买冰毒吸食,后王某独自一人到湄潭县被告人姜某天租房处购买冰毒,王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300元给被告人姜某天后,换得冰毒零包一个,然后将冰毒带到湄潭县陈某芳家中,王某与陈某芳共同吸食购买的冰毒。

【裁判结果】

本案由湄潭县人民法院一审,遵义市中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天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零包一个,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姜某天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对姜某天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启示】

本案属于贩卖零包毒品案件,零包贩毒案件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要遏制毒品蔓延,控制毒品犯罪,在严厉打击大宗毒品犯罪的同时,也必须依法严厉打击零包毒品犯罪。

案例五:蔡某志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5日,被告人蔡某志为获取毒品上家好处费,从云南省运输毒品至重庆市綦江区。蔡某志驾驶车辆到达云南省个旧市一公司附近,根据上家指示拿到毒品。蔡某志将其中的5包毒品藏匿于车辆后门立柱的夹层内,将另外两管毒品放在车辆中控位置,驾车返回重庆市綦江区。后蔡某志被桐梓县警方查获,从车辆内查获并扣押了上述毒品。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嫌疑物净重968.48克,经鉴定,从上述毒品嫌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本案由桐梓县人民法院一审并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志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结合其他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志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案件启示】

桐梓县地处黔渝交界的交通要道,有“黔北门户”之称,是西南边境向内地走私、运输毒品的主要线路途经点之一,运输毒品犯罪管控压力较大,跨省交接线上来回流窜作案、躲避查处的情况较多。运输毒品是系列毒品犯罪的重要环节,应严厉查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蔡某志妄图通过隐蔽方式运输毒品,抱有躲避检查的侥幸心理,最终被判处重刑。

案例六:张某书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书在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街上菜市以3元钱的价格购买了一颗罂粟果,回家后将罂粟果内种子剖出后播种在自家耕种的地里。2020年11月18日,当地公安民警和政府综治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该地生长有罂粟苗,经现场铲除清点,罂粟苗共计5700株。经鉴定,张某书所种植的罂粟含有吗啡、可卡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等成分。

【裁判结果】

本案由播州区人民法院一审,遵义中院二审,现已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书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570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结合其他量刑情节,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决张某书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启示】

在农村地区,一些农民认为罂粟具有治病等功效,在明知罂粟是国家明令禁止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情况下,仍抱有侥幸心理种植罂粟,反映出农村地区禁毒宣传工作依然任重道远,需进一步加强禁毒宣传,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识毒、拒毒、防毒的能力,努力禁绝毒品原植物种植,还农村地区纯净的土地,切实巩固禁毒扶贫成果。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潘树涛

编辑 吴浩宇

二审 钱诚

三审 唐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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